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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中央调剂应兼顾公平与效率

2018-06-25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决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通知》明确指出,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础上,建立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对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度调剂,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养老保障是民生事业的重要内容,事关每一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养老金运行平稳。人社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3.3万亿元,总支出2.9万亿元,收入大于支出4千万元,年末累计结余则达到4.1万亿元。但是,养老金地区不平衡的现象较为突出,其中东部六省的结余占到一半以上,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地每年都需要中央财政补贴才能实现“保发放”。

  正因为如此,早在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就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养老金中央调剂制度是实现全国统筹的一种探索,这是因为在当前情况下,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条件并不具备。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真实的统筹层次仍然停留在县、市一级。虽然通过建立省级调剂金,所有省份均实现了省级统筹,但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养老统筹基金并没有集中到省一级。这也就是意味着,一步到位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在中央层面的统收统支也尚缺现实基础,必须分步实现。

  根据此次的《通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是指从全国各省(直辖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年缴费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上缴中央政府,并建立中央调剂金专户,当个别省份发生基金短缺或收不抵支时,省级政府可以申请中央调剂金,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省际之间的余缺调剂,间接实现互助共济的目的。

  《通知》确定的拨付方案为:中央调剂基金实行以收定支,当年筹集的资金全部拨付地方。中央调剂基金按照人均定额拨付,某省份拨付额=核定的某省份离退休人数×全国人均拨付额。根据这一办法,离退休人数多的省份得到的拨付资金也多,这对于平衡地区之间的养老金保障水平,显然具有积极意义。

  很显然,养老金中央调剂制度建立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障我国养老金制度的公平,以达到全体民众“老有所养”的最终目的。换句话说,中央调剂制度有助于均衡地区之间由于人口结构,特别是人口的流动导致的抚养比差异过大带来的养老保险负担,调剂余缺,从而能够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发挥养老保险互助共济作用,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建立的养老金中央调剂制度,在努力实现社会公平的同时,也更加注重了养老金效率的提高。比如《通知》就特别提出,中央政府在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拨付中央调剂基金后,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地方政府承担。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主体责任。这就意味着,地方不能指望调剂金和补贴能“大包大揽”地将缺口全都补上,必须得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增加基金收入。

  与此同时,《通知》还规定了地方扩大征缴面的责任和具体的激励约束机制。各地经过努力扩面征缴,多征缴的资金可以留在本省使用,体现了对地方扩面、征缴工作的鼓励。事实上,目前我国各地养老金的征缴面仍有较大的扩大空间。据统计,2006年,我国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占参保职工的比例是90%,但目前已经下降至80%左右,十余年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占实际缴费人数的比例下降了约十个百分点。有关测算表明,2015年,我国中断、弃缴的人数高达3887万。因此,通过多种手段鼓励地方扩大养老金的征缴面,是一项十分必要的激励措施。

  总之,建立养老金中央调剂制度,就是希望为解决各地养老金苦乐不均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只有通过提高养老金的统筹层次,才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养老金的公平。而只有调动各地的积极性,才能提高养老金的征缴和运营效率。如此,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就能够得到真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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